转【研究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blj 发布日期:2016-03-31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做如下通知:

1. 严格执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招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研究生入学当年招生资格且通过学院公示。

2. 研究生“第二导师”在帮助(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同时,熟悉研究生指导流程,提升研究生指导能力,为成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准备。“第二导师”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其资格由学院负责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 研究生“第一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管理首要责任人。对于不符合招生资格的导师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情况,研究生院将进行重点抽查,一旦出现问题,研究生“第一导师”将负有主要责任。

4. 研究生若更换指导教师,应符合《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须满足本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研究生院将严格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考核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到研究生教育考核指标体系和招生指标分配体系中,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研究生院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附件1.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浙工大研〔2016〕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