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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科技活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作者:cwj 发布日期:2020-06-22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监督体系,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科技活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062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监督处 吕维平,电话:0571-87055841,传真:0571-87054027,邮箱:lvwp@zjinfo.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浙江省科技活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617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一、设区市科技局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二、高等院校

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宁波大学、西湖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绍兴文理学院

三、科研院所

省农科院、省林科院、省水稻所、省计量院、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航杭州研究院


附件2

浙江省科技活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活动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健全科技活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活动,包括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奖励评审和创新载体认定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监督部门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诚信建设等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部门,包括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对象,包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承担科技活动的单位与科研人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技活动监督工作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最多查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部署,遵循权责一致、分层实施、精简减负、覆盖全程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分类评价、风险防控、结果共享相结合

第四条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活动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评价等相关监督的事务性工作。

实施科技活动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科技活动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其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活动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评估改革、随机抽查、联合惩戒等“大监管”工作机制。

(二)组织或委托对下列科技活动重点节点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评估评价。

1.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情况;

2.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评审、拨付使用等经费管理情况

3.科技活动实施情况,包括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等;

(三)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随机抽查和其它科技活动专项检查工作;

(四)对监督对象科研诚信建设、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五)对设区市科技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活动监督的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六)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委托与履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性和科学性等开展监督与评估

(七)对厅本级、厅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科技局、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科技活动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

(二)协同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企业、本单位所承担科技活动;

(三)参与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活动绩效评估与评价;

第八条  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委托管理协议,开展对科技活动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科技活动监督工作的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科技活动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围绕科技活动实地考察、集中评审等程序性工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公正性,评审(咨询)专家遴选的公平性与履职的独立性,开展的常规性、持续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的核查、科研诚信的审核。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以随机按比例抽取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为依据,赴实地、看实物、查实情、问实效,聚焦项目核心任务完成情况、关键成果产出和实施效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对监督对象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科技活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针对科技活动中创新政策落实、科技规划与计划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履职等环节,围绕整体目标实现、组织管理、资源配置、效果影响等情况,以35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评价与评估。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内部审计制度》,对厅属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一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和省“三评”工作要求,每年一季度统筹协调各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研究制订当年科技活动监督工作计划(简称年度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时间、方式和结果要求,报请经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除受理举报外,原则上不得随意开展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计划,省科技厅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一)择优选择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监督服务;

(二)成立由监督处、科技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省科技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三)编制科技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四)在监督工作实施前3个工作日,将监督通知书送达监督对象;

(五)工作小组通过审阅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资料、实物,向监督对象单位或个人调查的方式,取得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由监督对象签署意见;

(六)在出具监督报告前,工作小组应书面征询监督对象单位的意见。如有异议,监督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载异议;

(七)工作小组撰写《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活动监督报告》,经监督处审核后,提交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

第十八条 科技活动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要集中在34个月内开展,比例控制在各监督部门总活动数的5%以内(受理举报除外);一项科技活动一个年度最多只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集中进行。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监督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对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进行记录,实现管理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监督对象主要负责人为其承担科技活动监督整改第一责任人。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监督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监督对象对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协调机制,并根据监督结果、整改情况、绩效评价,不断优化科技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宽容失败、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活动,原始记录证明活动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严重失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督部门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监督对象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加强科技活动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科研诚信审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监督对象在活动申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估)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规违纪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消财政资助的科技活动,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科技活动的资格;

(六)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等资格;

(七)其它。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者失信行为的,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解除委托管理协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活动管理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科技活动评审(咨询)中存在违反《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者科研失信行为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降低专家履职评价等级、取消评审(咨询)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专家所在单位如对科研诚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审核不力、报告不及时,给科技活动评审(咨询)造成重大影响的,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取消推荐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要实施“一岗双查”,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相关部门存在的职责不清、贻误工作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浙江“科技大脑”,建设省科技监督信息平台,提高监督工作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应当通过省科技监督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监督评估报告及其应用情况;

(二)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评审专家名单,科技计划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监督等信息;

(三)年度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

第三十条 监督部门探索建立科技监督联络员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畅通申诉和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申诉必复核、有举报必核查;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监督对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协调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一)加强科技活动管理工作记录,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科技活动档案。

(二)在单位内部公开科技活动立项、主要合作单位、科研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

(三)于每年一月下旬前向所辖的监督部门报告上年度科技活动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科技服务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

遇有如本办法附件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XX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

 


 

附件

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

 

一、省重大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自筹经费、绩效指标等核心要素的变更和攻关突破性进展的取得;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的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经费使用和团队组建的调整;

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研究方向的变更;

三、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运营单位变更;

四、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变更、团队核心成员调整;

五、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规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

六、省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发生科研不端、违法违纪行为;

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发生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并、重组、撤消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上报的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