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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wcw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各在编教职工(不含产业、之江学院):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在201911日起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亮点是,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了顺利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现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税人(在编教职工,不含产业、之江学院)选择在扣缴义务人(浙江工业大学)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浙江工业大学)报送扣除信息;扣除信息需由教职工本人通过远程端(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扣缴义务人(浙江工业大学)办理(16日前),经确认,远程端(APP)将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推送致其选定的扣缴义务人(浙江工业大学)。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浙江工业大学)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通过远程端(个人所得税APP)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浙江工业大学)。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此次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与教职工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希望各位教职工高度重视,务必认真仔细填报。
如有问题,请咨询计财处,电话:88320786,联系人:俞老师。


    附件1:个税APP抵扣项填报操作指引.docx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指引PPT.pptx

    附件3:专项附加扣除问题集锦.docx